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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 会 简 介  
   
         广西桂林市花卉协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桂林市林业局隆重举行。会议通过了协会章程,经过调整,重新改选,组成了花卉协会新的领导班子,选举了产生了桂林市花卉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陶春发同志当选为桂林市第一届花卉协会会长,副会长由:全国庆、潘东强、雷军、吴兴家、李国光、昊旺才担任,秘书长:周青宽。

    桂林市花卉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花卉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协调全市花卉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促进行业内的分工与合作;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经验推广,提高花卉产业化水平,推动花卉持续、健康发展。其性质是:全市从事花卉科研、教学、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自愿者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桂林市花卉发展目标是从目前花卉种植3万亩,发展到2010年的6万亩,实现面积和产值双翻番。

    近年来,桂林市政府对花卉产业的发展十分重视,将花卉产业列为优势产业加以培育,全市花卉产业发展迅速。从1995年以来,桂林市花卉产值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6年,全市花卉面积2.92万亩,花卉销售额1.4亿多元,比上年增长32%。

桂林市花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名誉会长:邱严明

会长:陶春发

副会长:全国庆

潘东强

雷军

吴兴家

李国光

昊旺才

秘书长:周青宽

常务理事:

陶春发 桂林陶园花卉有限公司

雷军:桂林市花无缺园艺场

全国庆:桂林灵川县灵田果蔬米经济协会

吴兴家:桂林市兰花协会

唐长明:桂林市兴平苗圃

徐茂学:阳光苗木场

莫佳隆:桂隆花木场

黄吉明:永福花场

周青宽:桂林麒翔新科技有限公司

潘东强:金凤车花卉销售有限公司

伍永炎:市花卉研究所

秦小江:桂林元隆公司

杜丹阳:桂林市绿世界花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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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桂林市花卉协会

英文名称: GUILIN FLOWER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全市从事花卉业科研、教学、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织的学术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花卉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协调全市花卉科研、推广、生产、销售,促进行业内的分工与合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经验推广,提高花卉产业化水平,推动花卉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桂林市林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地点设在桂林市龙隐路 18 号 11 栋。电话: 0773-5851081 邮编: 541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桂林市花卉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的发展规划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发挥市场花卉行业和保护花卉资源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改革方面的建议;

(三)疏导与协调桂林市花卉产业的产、供、销内外贸易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关系;促进花卉行业的管理,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用经济办法组织协作;

(四)调查研究国内外花卉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交流花卉经济、技术情报资料、创造条件开展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积极组办和参与各级花卉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协调和推动桂林市花卉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开发新品种、新领域,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水平,促进花卉的对外销售;

(六)推动和协助有关部门加快花卉行业的智力开发,搞好技艺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行业的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桂林市各级花卉主管部门和市、县(区)建立的各花卉协会。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四)凡参加本团体理事会和所属学会委员会或工作部门的成员,应为本会当然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补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各类活动、培训和考察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享有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究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如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桂林市林业局审查并经桂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可在本地召开会员座谈会、研讨会、互通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代表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邀请部分理事或行业部门负责人参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桂林市林业局审查并经桂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桂林市林业局审查并经桂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款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其他方面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桂林市民政局和桂林市林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桂林市林业局审查同意,并报桂林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桂林市林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桂林市林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桂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桂林市林业局和桂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07 年 4 月 26 日经本团体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桂林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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