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花卉网 --- 桂林花卉第一门户★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协会介绍
网站首页 协会介绍 供应信息 求购信息 新闻资讯 栽培技术 绿化施工 政策法规 花卉图库 专题报道 会员名录
站内搜索
今天是<%=n%>年<%=y%>月<%=r%>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桂林花卉网 发表日期:2007-9-3 21:33:04 关键词:农业部,种子(苗) 浏览次数: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以下简称农作物种子)包括从国(境)外引进和向国(境)外提供研究用种质资源(以下简称进出口种质资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包括试验用种子、大田用商品种子和对外制种用种子。

第三条 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禁止个人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
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当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第二章 进出口种质资源的管理

第四条 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按照作物种质资源分类目录管理。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送交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品资所),品资所征得农业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属于"不能对外交换的"和未进行国家统一编号的种质资源不准向国(境)外提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由品资所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品资所登记,并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五条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申请和审批;
(一)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有关情况说明。审核单位同意后,报审批单位审批。
(二)审批单位审批同意的,由品资所统一开具《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持《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作为海关放行的依据。

第三章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管理

第六条 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第七条 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进口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

第八条 进口试验用种子应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


| Copyright (C) 2007-2008 glhhw & All rights reserved 桂林花卉网 [ 版权所有 ]
| 联系电话:0773-1234567 , 0773-1234567 移动电话:13712345678 传真:0773-1234567
| E-mail:5872317@163.com
/**/